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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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竹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 重庆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桂生禄经济损失146,994.37元。 二、驳回原告桂生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印江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