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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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如皋港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5481.83元,合计赔偿95481.8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如皋石庄支行,户名:***,账号:62×××1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54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