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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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858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共计44788.8元中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124元、 护理费8952.8元,共计13636.8元; 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本判决第一项中不足部分34788.8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复印费35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5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承担122元,被告***承担6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