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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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丹东市中心医院 辽宁东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984.5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2228.7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0755.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5元,减半收取977.5元,鉴定费1223.8元,共计2201.3元,由被告***与辽宁东运集团有限公司旅游出租汽车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