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威能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西安威能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个贷陕营东大街2014年住房279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37288.23元、利息8921.15元,共计246209.38元(截至2018年9月10日)及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西安威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3元,减半收取计249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西安威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被告西安威能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