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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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熹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4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4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熹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响,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熹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3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37元,减半收取486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涛 审判员赵春玲 审判员朱闻天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鹏 书记员白欣鹭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