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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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15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36%计算,已给付305,910元利息;自2017年5月11日起,以3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36%加罚息年利率6.18%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建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房屋(建房权证建昌字第××号)在对被告***、***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尚志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5元,减半收取22,602.5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