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管理纠纷行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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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安行政管理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兴城市公安局作出的辽公交决字(2020)第211481-220019361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