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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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1526民初2111号 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亚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洪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人员,住***。 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简称西安西电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简称泉林秸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西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被告泉林秸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西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到期货款418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64492.5元(暂计至2019年6月2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GIS开关设备一台及其他配套系统一宗,合同总价款为4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并经验收合格,但被告一直拖欠货款41.8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庭审中,原告明确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5年内)计算。 泉林秸秆公司辩称,1.我公司认可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欠款本金认可;2.不认可原告提出的逾期付款损失,对于此项损失应由原告提出证据证实。如无法举证,我公司仅认可欠款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不承担诉讼费。 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质保金41.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1.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06元,由被告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宋绍忠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崔亚楠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