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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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45,0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9,9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借款付清之日止,已经偿还的19,500元应从本息总额中扣除); 三、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被告***承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