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莫艳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偿还尚欠借款本金79682.84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截至2020年3月9日的利息6169.27元,第二部分从2020年3月1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79682.84元为基数按原告与被告莫艳白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46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城县支行已预交),减半收取973元,由被告莫艳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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