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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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岑溪市支行 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岑溪市新世纪房地产交易代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岑溪市不动产登记局提交原告***购买涉案房屋需要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完备材料; 二、被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052.0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元。 被告岑溪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上述的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完毕,应给付之款直接交付或者汇至本院(款汇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账号:21×××15),由本院转给权利人。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