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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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黄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黄支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黄信用社)与被告***于2018年4月15日签订的《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黄支行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利息计至2020年2月17日止计为32436.61元。2020年2月18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44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广西农村信用社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原告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黄支行对***所有的位于兴业县行政办公中心大楼南面两侧百业文化商业中心西区B幢210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桂(2018)兴业县不动产权第0000375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386元,减半收取4193元,财产保全费2882元,共70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