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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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 衡东县龙腾建筑有限公司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靖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东县龙腾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7,943.20元; 二、七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支付拖欠的原告***工程款77,943.2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00元,被告***负担1,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