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
陕西大赢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大赢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35250元。

二、被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大赢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8287.5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大赢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4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陕西大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1684元,被告西安世纪金花赛高购物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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