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十日内清偿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的借款本金29096.14元及利息16281.0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5日,该日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时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在本案被告***所欠的借款本金29096.14元及利息的范围内对依法处置***名下的灌林证字(2010)第00020239号林权证项下林权的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834元,依法减半收取4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履行本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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