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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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422民初812号 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五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本案按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海蒂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吕思熹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