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兴业县建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155号

兴业县建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罗世清、北流市春茂砖厂、刘阳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业县建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世清、北流市春茂砖厂、刘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24民初3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解除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阳光名下车牌号为桂K×××××、桂A×××××的机动车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世清名下车牌号为桂K×××××的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阳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号:54×××80、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43×××35、62×××00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世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76、在中国银行的账号:62×××68CNY0、在交通银行的账号:62×××25、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62×××99的冻结。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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