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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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兴业县建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解除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24执保155号 兴业县建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罗世清、北流市春茂砖厂、刘阳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业县建昊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世清、北流市春茂砖厂、刘阳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0)桂0924民初3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解除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阳光名下车牌号为桂K×××××、桂A×××××的机动车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世清名下车牌号为桂K×××××的机动车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刘阳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号:54×××80、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43×××35、62×××00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罗世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号:62×××76、在中国银行的账号:62×××68CNY0、在交通银行的账号:62×××25、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62×××99的冻结。 特此告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