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安万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由被告人安万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1的经济损失15022.70元、余某1的经济损失1600元、游某1的经济损失152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某1、余某1、游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绍国

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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