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4民初2409号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UFX535。 法定代表人:王群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男。 被告:***,女。 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宋小燕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艳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