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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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博爱县人民医院 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亿水源净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损失为:医疗费222245.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0元、营养费2760元、误工费34965.57元、护理费17269.66元、残疾赔偿金68401.9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929.23元、鉴定费700元、检查费422.5元,合计382593.96元。 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382593.96元的45%即172167.28元,扣除已支付的7614.67元,再赔偿164552.61元。 被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382593.96元的30%即114778.19元。 二、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支付赔偿款。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3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800元,被告辉县市城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0元,被告河南建平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083元。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