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月2日借款本金人民币1348598.51元及利息人民币4317.76元,罚息人民币49978.7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可申请对被告***抵押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31号临街商铺一套(西安市房房他证高新区字第20160843**拍卖、变卖后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26元,由四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