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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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犯著作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马国动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会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建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超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移送来院的人民币五万九千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国动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追缴后予以没收; 六、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的电脑主机一台、华为牌手机一只、未来人牌电脑一台予以没收,苹果牌手机一只发还给被告人马国动,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给被告人杨超,并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