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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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2469.47元; 二、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瑕疵交房违约金10000元; 三、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交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8元,由***负担13086元,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62元。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