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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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雷波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7民初489号 原告: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耀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贵,四川建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波县回龙场乡陆银沟村民委员会,住***。 法定代表人:余元富。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雷波县回龙场乡陆银沟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雷波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惠 二零二零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蒋瑞敏 书记员谢诏静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