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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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重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尹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李冬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三、对作案工具錾子一把、活动扳手一把、锯子一把、头灯一个,予以没收。上述作案工具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成都铁路公安处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