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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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偿还本金30877.76元,并支付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一是截止2020年4月5日的利息1433.18元、费用4458.96元;二是自2020年4月6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206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