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郝洪君、李海涛、河北省景县信通塔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0万元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 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的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