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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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贷记卡消费的全部拖欠12718.05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新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