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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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2民初681号 原告: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北金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杰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古树勇 书记员王楚楚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