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23民初920号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四夫(系原告丈夫),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新,系石家庄市正定成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

负责人:崔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四夫、叶立新,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先期医疗费等损失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7时54分,被告***驾驶冀A×××××号轿车沿正定县羊曲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贾村宝华搅拌站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向南斜穿公路驶入逆行的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与***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事故车辆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费30余万元,至今仍在治疗中,因家庭条件有限,无法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为此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我司在审验行车本、驾驶证合格有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我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95731.86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缴纳且在期限内不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谭建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芳

裁判日期 2020-06-10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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