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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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抵押权纠纷 |
| 法院 | 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的364.2303亩土地交还原告;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2018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土地租金400653.33元及利息(按相应租金数额,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从2020年4月1日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租金(共计364.2303亩,按每年600元/亩计算); 五、驳回原告涉县索堡镇常乐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原告承担310元,由被告承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