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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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尚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尚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李尚霞、李尚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秦某1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四百元。 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运动鞋一双,由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