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秀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偿还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565.3元(截止2020年3月26日),后续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止; 二、驳回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赵秀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