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和田德海顺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和田德海顺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吾斯曼·尕西木与原告***合同欠款424347元;

二、被告和田德海顺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吾斯曼·尕西木与原告***共7242元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吾斯曼·尕西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5.2元,减半收取3982.6元,由被告和田德海顺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3737.52元,由原告吾斯曼·尕西木、***共同负担24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3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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