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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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78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由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