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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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银川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名下卡号为XXXXX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对***不发生债务效力; 二、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原告***名下卡号为6***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户; 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销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系统的***的信用不良记录; 四、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银行存款3500元; 五、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永安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