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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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华豪达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