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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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 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 巴彦淖尔市医院 巴彦淖尔市中医院 乌拉特后旗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5830.9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9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负担148元,由被告负担1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