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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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82830元及留购价款2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第一部分:分别以第9期未付租金280元、第10-23期每期租金32170元为基数,计算期限分别对应自2019年1月17日、2019年2月17日、2019年3月17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17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17日、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2月17日、2020年1月17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第二部分:以全部加速到期租金32170元(第24期)为基数,自2020年4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三、被告***、***、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宜宾祥安运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