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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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洮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7月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洮南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抵押房屋(坐落于洮南市××园西侧、14楼西侧、17楼西侧的三幢楼房)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0元,诉讼保全费3310.00元,由被告王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