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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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威海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60277.06元; 二、被告威海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49126.21元; 三、被告威海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10251.56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山水青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46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负担357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