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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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吉银村镇银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1,258.28元(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131,258.28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00元,由***、***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