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吉银村镇银行贷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31,258.28元(截止到2019年12月20日),本息合计:131,258.28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00元,由***、***负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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