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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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金榜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仅限于在现有经营店铺范围内使用“金榜”字号; 二、被告淮安市金榜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再以含有“金榜”字样的标识许可或允诺许可他人开设加盟店; 三、被告淮安市金榜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得在以后设立分公司或分店时再使用“金榜”标识; 四、驳回原告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75元,由原告淮安市励志学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被告淮安市金榜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8-03-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