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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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金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