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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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94161.37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3239元,被告***负担2947.6元,原告***负担29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