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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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藏0221民督3号 申请人王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廖智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王群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群称,2018年9月位于南木林县城内的私人住宅房做防水工作,共计防水劳务费15000元中被申请人廖智春承担2000元的防水劳务费,并出具欠条但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支付此款,现请求被申请人廖智春向申请人王群支付防水劳务费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廖智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群支付劳务费2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廖志春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达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达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