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藏0221民督3号

申请人王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廖智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人王群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群称,2018年9月位于南木林县城内的私人住宅房做防水工作,共计防水劳务费15000元中被申请人廖智春承担2000元的防水劳务费,并出具欠条但目前被申请人尚未支付此款,现请求被申请人廖智春向申请人王群支付防水劳务费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廖智春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王群支付劳务费20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廖志春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达琼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达片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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