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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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阳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硕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人民币2,250,000元; 二、被告庆阳市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硕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硬件和耗材费用及维护费共计人民币694,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硕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庆阳市人民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57元,由原告上海硕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666元,被告庆阳市人民医院负担人民币23,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