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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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万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锋于2013年12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 二、解除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的关于芜湖市繁昌县天瑞城市花园商办南楼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601室房屋的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被告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芜湖市繁昌县天瑞城市花园商办南楼301、302、303、304、401、402、403、404室房屋,被告单锋、***、***返还原告芜湖市繁昌县天瑞城市花园商办南楼501、502、503、504、601室房屋。 四、被告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后,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即向***、***、***、***返还购房款1350万元。 五、被告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的逾期利息损失(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未付房款1350万元每月1%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2018年11月1日按未付房款135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单锋所付定金170万元在其应付违约金中予以抵扣),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 六、驳回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单峰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800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6800元,被告单锋、***、***、***、***共同承担22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32元,由反诉原告单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