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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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38017.04元扣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的人民币1000元后由原告***自负50%;余50%即人民币18508.52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陕FXXXXX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已给付),余人民币8508.52元由被告***予以赔偿,扣减***已经赔付的人民币6782.42元后应再给付人民币1726.1元。 二、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62764元,扣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已赔偿的人民币11000元后由原告***自负50%,余50%即人民币75882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陕FXXXXX号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6元,鉴定费2280元,由原告***负担2198元,被告***负担21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10 |